民國101年11月11日第1次理監事會通過
民國103年01月12日第1屆第4次理監事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3年05月24日第1屆第5次理監事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3年10月26日第1屆第6次理監事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4年06月14日第1屆第8次理監事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6年01月15日第2屆第1次理監事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6年06月11日第2屆第2次理監事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7年01月14日第2屆第3次理監事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7年01月14日第2屆第3次理監事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10年12月19日第3屆第4次理監事會議修訂通過
1.法源依據。台灣正念學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促進正念學的研究應用與培育師資,特依據本會章程第五條第四項與第十六條第六項,訂定「台灣正念學學會師資認證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2.宗旨目的。本辦法旨在於鼓勵會員自覺覺他、靈活運用正念於煩惱解脫,不斷提升學術研究能力與培育優良師資能力,進而整合與接納當代各種正念學優秀人才。
3.適用對象。本辦法僅適用於具備本會有效會員資格者。
4.認證原則。本辦法的師資認證原則有兩種:(一)一般認證原則,適用於依循本會開設課程或經本會認可課程的學習者;(二)特殊認證原則,適用於經本會審核認定之具有特殊貢獻或傑出成就的正念學學者或專家。
5.一般認證。一般認證原則的師資分為三種:(一) 正念療育推廣師(AMP, Advanced Mindfulness Practitioner);(二) 正念療育培訓師(CMT, Certified Mindfulness Trainer);(三) 正念療育資深督導師(CSMS, Certified Senior Mindfulness Supervisor)。其中,正念療育培訓師與督導師為本會認證合格教師,得代表本會開辦課程。至於,正念療育推廣師為本會實習階段的種子師資,得與正念療育培訓師以上師資合作課程。各類師資應參與本會正念學習社群活動,師資認證原則如次說明。
6.正念療育推廣師認證原則。完成本會認證課程兩種以上(或學會認可之同等課程),並具有本會該課程認證證書,經向本會申請師資認證並審核通過者,可從事符合個人專業之正念進階推廣工作,並需遵守各自專業之應守倫理準則與法律規範。本資格自取得日起算,有效期限肆年。
7.正念療育培訓師認證原則。申請者以具備正念療育推廣師資格、相關研究應用與發展達三年以上經驗為原則。申請者請舉證本會認可之正念推廣或教學經驗達250小時,或參與本會主辦或認可之繼續教育活動100小時(含以上)以作為本會接受申請之參考。申請者參與「正念療育培訓師培訓課程」後,經正念療育督導師督導與推薦,得以碩士論文等級之專業研究成果或相關作品向本會申請認證,經「認證與審核委員會」,頒與正念療育培訓師證明,並須遵守各自專業之應守倫理準則與法律規範。本資格自取得日起算,有效期限陸年。
8.正念療育資深督導師認證原則。申請者以具備正念療育培訓師資格、相關研究應用與發展達七年以上經驗為原則。申請者請舉證本會認可之正念推廣或教學經驗達1000小時,或參與本會主辦或認可之繼續教育活動150小時(含以上)以作為本會接受申請之參考。申請者參與「正念療育資深督導師培訓課程」,經正念療育資深督導師督導與推薦,得以博士論文等級之專業研究成果或相關作品向本會申請認證,經「認證與審核委員會」審核通過後,頒與「正念療育資深督導師」。本資格自取得日起算,有效期限捌年。
9.創會理事長為當然正念療育資深督導師。創會理事長依據會務發展與教學需求所推薦之專家學者,經理監事會議審核通過,得擔任本會正念療育資深督導師等類之師資。前述各類師資需遵守各自專業之應守倫理準則與法律規範。
10.特殊認證。榮譽正念諮詢顧問:凡具有傑出成就的正念學學者或專家,或對於本會有特殊貢獻者,經理事會三分之二成員推薦與提出申請,復經本會「認證審核委員會」審核通過後,頒予榮譽正念諮詢顧問認證。本資格自取得日起算,有效期限兩年。
11.認證效力。本會籌備前與成立後,與國際各合作單位開設課程之學習證明亦具同等認證效力。參與本會開辦正念相關專業課程者,經考核通過且符合本辦法一般認證原則師資者,得於師資證書加註該專業課程名稱,且具同等認證效力,至於前述專業課程考核要點另訂定之。
12.認證內容。各級認證宜考量:禪修品質與時量、古典正念學研習與研究發表、現代正念學研習與研究發表、教學經驗與成果。證書須詳實記載發證時間、認證對象、認證有效期間、師資種類。此外,督導與相關業務審查者等,必須簽名以昭公信。
13.申請費用。各類師資認證申請請洽秘書處,所需費用亦由秘書處明訂。
14.實施修訂。本辦法由理事會議通過後開始實施,修改時亦同。